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市某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开执字第034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费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侍贤君,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市***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淮仲调字第2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向淮安市***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余款259103元及利息56469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一并支付。如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淮安市***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双倍支付未履行部分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全部还清止。案件仲裁费12304元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及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受理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因破产清算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因破产清算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除已被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案件多次查封的房屋、土地、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仲调字第294号调解书本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王海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姚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