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百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722号
原告: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38号乐园大厦6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费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福,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东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葛兰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原告已预交1793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原告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