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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420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8号乐园大厦6楼607室。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0号16-10室。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