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高某某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兵,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北老105国道路东。

投资人:梁树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洪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上诉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加油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6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高***加油站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6民初5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高***加油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高***加油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由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丽珍

审 判 员 管玲玲

审 判 员 牛祺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 滨

书 记 员 刘心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