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边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边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湘3101执保127号
申请人:湖南边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文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湘西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湖南边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湘西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边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西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享有的位于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振武营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2016)吉首市不动产权第0001338号﹞进行查封。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2201304852019000007)。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湘3101民初1762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于2019年7月9日对被申请人湘西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享有的位于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振武营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2016)吉首市不动产权第00013**号,使用面积为173114.74平方米﹞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执保129号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