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民初3654号
原告:沁阳市立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河内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纲,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平,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北段内)。
法定代表人:夏新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河南国基(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沁阳市立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沁阳市立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立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沁阳市立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巍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