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10525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4504768816R。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世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16-4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467396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世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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