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世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2097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6号1幢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4673965C。
法定代表人:邓建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懿,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文相华,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世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文相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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