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145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天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964245F。
法定代表人:肖振帮。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与泰和县鑫龙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赣0826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彭小荣所有的赣D×××**号小型越野客车(梅赛德斯-奔驰)一辆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了变更保全申请书,彭小荣在申请书上签名,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本院备案。
本院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彭小荣所有的赣D×××**号小型越野客车(梅赛德斯-奔驰)一辆;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上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