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2436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天弘大厦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964245F。
法定代表人:肖振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汤雄,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塘下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7QLJX9H。
法定代表人:肖世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洁,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做出(2019)赣0826民初24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账户178万元。现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178万元资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杰婕
审 判 员 彭小芃
人民陪审员 曾玉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