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2436号之一
原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天弘大厦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964245F。
法定代表人:肖振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汤雄,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塘下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7QLJX9H。
法定代表人:肖世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洁,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8元,减半收取10384元,由原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尹杰婕
审 判 员 彭小芃
人民陪审员 曾玉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