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2436号
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天弘大厦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964245F。
法定代表人:肖振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汤雄,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塘下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7QLJX9H。
法定代表人:肖世东,经理。
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78万元资金账户。担保人彭小荣、龙海艳以其坐落于泰和县文田林技站林地内的房产提供担保,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9)泰和县不动产权第000452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账户17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杰婕
审 判 员 彭小芃
人民陪审员 曾玉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