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3137号
原告:匡唐鹰,男,汉族,1973年10月73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964245F。
法定代表人:肖振帮。
原告匡唐鹰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匡唐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