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3137号之一
原告:匡**,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964245F。
法定代表人:肖振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诉被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匡**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匡**承担。
审判员*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