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3137号之二
原告:匡唐鹰,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964245F。
法定代表人:肖振帮。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9)赣0826民初313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匡唐鹰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龙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