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228号
申请人:聊城市冠县国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三奶奶庙村。
法定代表人:**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岭路12138号院内办公楼二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聊城市冠县国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