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366号
申请人:聊城市冠县国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三奶奶庙村。
法定代表人:**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岭路12138号院内办公楼二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聊城市冠县国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2623号,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