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374号
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948350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