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652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948350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北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936051788,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二层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北工村。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北工村。
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33.00元,由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