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2485号
原告: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银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144817915。
法定代表人:蒋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宝箴塞镇**iv>
法定代表人:成永春,镇长。
原告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胜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通知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