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银顶街55号、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144817915。
法定代表人:蒋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县宝箴塞镇宝箴塞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20087906924。
负责人:陈婷,该镇镇长。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622民初25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2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