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188号
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中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排水总公司水暖电安装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智
审 判 员 隋凤清
审 判 员 石 勇
法官助理 覃桢榕
书 记 员 马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