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2495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铜仁市中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松桃有限公司、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1年6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铮
人民陪审员 郑道刚
人民陪审员 陈志红
书 记 员 冯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