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中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3955号
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016695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8年12月30日生,住贵,住贵阳市乌当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中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贵,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名城世家***第****负****房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314380085K。
法定代表人田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住贵州,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文化商业步行街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1374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总公司水暖电安装中心,住贵州,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北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77056446XU。
负责人龙飚。
被告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大唐东原财富广场**栋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32201799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生,住贵州省瓮安,住贵州省瓮安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中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总公司水暖电安装中心、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36元,退还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