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3民初559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行业从业者,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现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倡,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杰,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

法定代表人:梁杰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凯里市环城东路1241号成锦苑四单元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钢,男。

被告:从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又名从江县妇幼保健院,住所贵州省丙妹镇銮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正芳,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云,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南路民航小区一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胡超。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44元,减半收取计1957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萍

审 判 员  陆胜红

人民陪审员  杨秀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珊

书记员梁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