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现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申请人: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黎平县。
法定代表人:胡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从江县妇幼保健院(从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处的从江县人民医院分院建设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的400万元工程款,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案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裁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从江县妇幼保健院(从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处的从江县人民医院分院建设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工程款400万元,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巧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邓南山
书 记 员 张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