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3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行业从业者,住所湖南省洞口县,现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东,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倡,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杰,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环城东路**华成景苑****。

法定代表人:李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钢,男。

被告: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南路民航小区****iv>

法定代表人:胡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仕荣,男。

被告:从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又名从江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銮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正芳,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云,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45元,减半收取计1957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萍

审 判 员  梁瑜牡

人民陪审员  杨青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珊

书记员梁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