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3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行业从业者,住所湖南省洞口县,现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东,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倡,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杰,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环城东路**华成景苑****。
法定代表人:李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钢,男。
被告: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南路民航小区****iv>
法定代表人:胡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仕荣,男。
被告:从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又名从江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銮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正芳,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云,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45元,减半收取计1957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萍
审 判 员 梁瑜牡
人民陪审员 杨青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珊
书记员梁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