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日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三日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中诚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6民初970号
原告:河北三日电梯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莲池区瑞祥大街4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诚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诚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三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三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三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三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