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渑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红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渑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将该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0)豫1221执1740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