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3093号
原告: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古亭路西、北一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8元,减半收取6154元,由原告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渝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