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执保17号
申请保全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7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窦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