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陵二路**。
负责人:闫兴东,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京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李阁镇陈楼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李运玮,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鱼台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京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运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甄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