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46346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礼河街。
法定代表人:蒋建平。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117027XF,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18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91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81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已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0816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9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包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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