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森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2民初1114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森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6843880G,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平望镇中鲈村。
法定代表人*金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46346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礼河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江市森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吴江市森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森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市森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吴江市森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钱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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