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1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易 枫
书 记 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