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贵州某有限公司;三亚某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2728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禾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印象兴义7栋2单元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JAG2G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君和君泰1号楼5D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8498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3)黔2728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贵州禾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816984.51元,执行费105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划被执行人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案外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 五、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