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3执恢8号
陕西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3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913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承担执行费2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3执恢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