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84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县益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74500209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县普集镇人民路
原告***诉被告**县益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宁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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