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徐商初字第00111号
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丰县
法定代表人李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振龙,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信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立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振龙,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剑飞,该公司副总。
被告徐州中国矿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矿智慧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
负责人李臣华,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群,该公司监事。
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煤公司)、徐州信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信智公司)诉被告徐州中国矿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矿大资产公司)、第三人江苏中矿智慧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智联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中矿智联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江煤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振龙,原告信智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振龙、尹剑飞,第三人中矿智联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矿大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飞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到庭,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煤公司、信智公司共同诉称:2010年9月,江煤公司、信智公司与矿大资产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徐杰等人发起设立中矿智联公司,其中矿大资产公司应出资1625万元。2010年11月12日,矿大资产公司向中矿智联公司现金出资200万元,各股东均无异议。2012年7月9日,徐州华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徐州世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移交清单,言明矿大资产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向中矿智联公司交付“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三维矿井漫游系统”等12项非专利技术,作价1425万元。
现因中矿智联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组聘请徐州苏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中矿智联公司清算开始日专项报告(徐苏信专审字[2013]第008号),该审计报告认为矿大资产公司作为出资的12项非专利技术未实质转移,中矿智联公司无法使用。经清算组向公司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办理资产交接经办人进行核实,并由中矿智联公司对该12项非专利技术的交付情况进行说明,均证实作为出资的该12项非专利技术未实际交付。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矿大资产公司作为出资的12项非专利技术未实际移交,亦未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应向中矿公司补足出资1425万元。请求判令矿大资产公司向中矿智联公司补足出资14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矿大资产公司答辩称:双方在2012年6月26日签订移交清单时并未进行资产的移交,而是在中矿智联公司设立后进行的夹河矿示范工程施工工程中,已经使用了12项非专利技术,此时签订移交清单是对之前移交12项非专利技术的确认。综上,矿大资产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请求驳回江煤公司、信智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矿智联公司同意江煤公司、信智公司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江煤公司、信智公司、矿大资产公司、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徐杰共同签订中矿智联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中矿智联公司,注册资本拟定5000万元,股权结构分别为:江煤公司货币出资1000万元(20%)、信智公司货币出资1500万元(30%)、矿大资产公司经评估的相关无形资产出资1625万元(32.5%)、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评估的房产出资750万元(15%)、徐杰货币出资125万元(2.5%)。
2010年9月1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第85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一周内确保中矿智联公司注册成立,如中国矿业大学不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将重新调整股权结构,按时注册成立。待中国矿业大学办理相关手续后,再通过董事会增资扩股、调整股权结构的方式,按原定方案接受中国矿业大学作为固定第一股东。为充分发挥中国矿业大学在技术、人才和品牌方面的优势,预留32.5%的股份给中国矿业大学,包括实际注资200万元占4%的股权、无偿赠送28.5%的股权。徐州物联网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矿业大学感知矿山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运作模式,明确徐州物联网研发中心为中矿智联公司的研发机构。鉴于无偿赠与中国矿业大学28.5%的股权,中矿智联公司完全享有徐州物联网产业发展研发中心取得的所有研发成果。研究中心的人员经费,由中国矿业大学负责,研发经费等其他支出,除对上争取外,由中矿智联公司提供。由中矿智联公司和徐州物联网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立即着手办理示范工程井下试验所需的防爆证,争取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2010年9月16日,江煤公司、信智公司、矿大资产公司、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徐杰、周廷振、丁恩杰、李臣华、燕宪连共同签订中矿智联公司发起人补充协议,约定:矿大资产公司出资现金200万元,中矿智联公司其他股东向矿大资产公司无偿赠送28.5%的股份,经营管理层125万股暂由徐杰代为持有,注册完成后,徐杰立即与经营管理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营管理层125万元,包括周廷振出资50万元,丁恩杰、李臣华、燕宪连各出资25万元。
2010年9月20日,中矿智联公司经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权结构分别为:江煤公司1000万元(20%)、信智公司1500万元(30%)、矿大资产公司1625万元(32.5%)、矿大科技园750万元(15%)、徐杰125万元(2.5%)。设立时,江煤公司实缴现金1000万元。2010年11月,信智公司认缴的1500万元,以现金形式出资到位;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750万元以实物形式出资;矿大资产公司认缴的1625万元中的200万元,以现金形式出资。
2011年1月16日,中矿智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中矿智联公司其他股东赠送中国矿业大学28.5%股权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2011)1号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按照发起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信智公司投资方案在报省国资委审批过程中遇到障碍,造成公司股东赠送中国矿业大学28.5%的股权暂时无法实现。由中矿智联公司尽快报市政府,请求协调解决。
2011年8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第67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由市科技局负责,按程序选择评估公司,对物联网研究中心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中矿智联公司股东大会认可后送工商局,作为无形资产入股,确保9月底前完成公司年检工作。
2011年8月22日,中矿智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2011)3号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67号会议纪要指示精神,推动公司各项工作进展,确保公司能够在9月底前通过企业年检,形成会议纪要如下,主要内容为:关于物联网研究中心无形资产入资事项。一致同意《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矿山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会议纪要》中“矿大资产经营公司占4%,物联网研究中心以无形资产入资,占28.5%的股权”的要求,公司要与科技局、物联网研究中心加强沟通,掌握无形资产评估情况进展,协助开展无形资产入资相关工作。该股东大会还对煤安标志申请、加快新产品开发等问题进行研究。
2012年5月20日,中国矿业大学与徐州世茂资产评估公司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托徐州世茂资产评估公司对《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三维矿井漫游系统》等12项非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12项非专利技术明细为: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KLX5L(A)矿用信息矿灯、KJ226煤矿井下通信平台软件、KJ226煤矿人员信息管理系统V1.0、KJ226煤矿智能终端客户短信系统、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三维矿井漫游系统、基于虚拟现实的矿井人员车辆定位系统、煤矿井下移动目标监控WebGIS系统、人员定位配置及智能矿灯SNMP管理软件。
2012年6月9日,徐州世茂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徐世茂评字(2012)第035号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对于12项非专利技术进行了详实的介绍,包括12项非专利技术的硬件平台、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火墙、编程语言及版本等)、功能、工作原理等,以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上述12项非专利技术价值1425万元。
2012年6月26日,中矿智联公司作为接收人,矿大资产公司作为投资人,双方分别签订“出资作价移交清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移交清单”,在该两份移交清单上,中矿智联公司和矿大资产公司分别在验收方、投资方加盖各自公司印章,其中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移交清单上,中矿智联公司负责人李臣华在验收方处签名确认。非专利技术名称及投资作价金额分别为:KJ226煤矿井下通信平台软件45万元、KJ226煤矿人员信息管理系统V1.042万元、KJ226煤矿智能终端客户短信系统58万元、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41万元、KJ556-SK标识卡134万元、KJ556-K标识卡135万元、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125万元、KLX5L(A)信息矿灯590万元、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三维矿井漫游系统65万元、基于虚拟现实的矿井人员车辆定位系统55万元、煤矿井下移动目标监控WebGIS系统77万元、人员定位配置及智能矿灯SNMP管理软件58万元。两份移交清单尾部“说明”的内容为:验收方和投资方分别签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上述清单中列明的各项非专利技术归投资方所有;上述非专利技术的移交、验收时间、投资作价的依据,作价方式及金额已获得十分一致认可,并得到中矿智能公司各投资者的认可。
徐州华龙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中矿智联公司的委托,对截至2012年7月5日的新增实收资本进行审验,于2012年7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7月5日,中矿智联公司已收到矿大资产公司、张申、尹剑飞、李臣华共同缴纳的本期实收资本1550万元。本期出资由矿大资产公司以《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三维矿井漫游系统》等12项非专利技术作价1425万元,并经全体股东一致确认出具了“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移交清单”,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张申、尹剑飞、李臣华以货币出资125万元。中矿智联公司尚未对矿大资产公司、张申、尹剑飞、李臣华缴纳的新增资本1550万元投资款登记入账。
另查明:2011年2月18日,中矿智联公司制作[2011]第5号工作简报,主要内容为:1、夹河煤矿示范工程自动化平台建设先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完成,地面光缆已经开始铺设,软件平台也已经开始搭建,部分设备进入现场,现场施工即将全面展开。2、利国铁矿示范工程进展顺利,在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协助下,南航团队解决了产品外形设计、结构紧凑性等问题,煤安标志申办在抓紧准备材料,相关合作方式在讨论之中。3、煤安标志申办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月14日,周廷振总经理、丁恩杰副总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再次前往北京国家安全标志中心,就包括智能矿灯、无线通讯系统在内的送审产品与有关领导及专家进行汇报,最终促成安标中心同意智能矿灯在通过防爆实验后可获得国家特许安全标志下井试验。近期,公司与研发中心抓紧按国家局的要求,修改产品结构、技术方案及样品,准备材料于下周再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赴北京汇报。
2011年3月31日,中矿智联公司(甲方)与徐州物联网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矿业大学感知矿山工程研究中心、乙方)共同签订物联网产业研发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为合作发展矿山安全物联网产业,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年第85号、2010年第95号、2011年第4号精神,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合作协议:1、甲方依托乙方技术支撑实施跨越发展,乙方将技术成果与产品转交甲方转化,共同推动徐州矿山安全物联网产业发展。2、双方根据物联网产业发展需求共同制定年度研发计划。3、甲方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乙方预支250万元,用于保障乙方的正常科研运行。4、双方共同向国家和省争取项目资金,作为乙方研发经费的补充。5、乙方按照研发计划研发的技术成果及产品及时教育甲方转化。6、交由甲方转化的研发成果和产品经成本评估后,以成本价从甲方预拨经费中抵扣,不足部分甲方予以补充,若有剩余转入下一年度。该协议尾部甲方处由周廷振签名并加盖中矿智联公司印章,乙方处由丁恩杰签名并加盖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印章。2011年10月24日,中矿智联公司向中国矿业大学支付研发费250万元。
2011年4月13日,中矿智联公司就矿灯样机、无线AP向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发送协办申请,1、为尽快推进智能矿灯在夹河煤矿示范工程中应用,公司领导专门去北京推进智能矿灯送审一事,需两台智能矿灯样机,请研发中心配合加工;2、为尽快完成送审无线AP本质安全电路火花试验,请研发中心配合公司技术人员,准备两台修调整过电路参数的无线AP电路板。
2011年4月29日,中矿智联公司向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发送智能矿灯修改建议书,内容:安标国家中心对智能矿灯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矿灯电池充电接口与电路板电池充电接口,独立;2、瓦斯传感器在矿灯电池盒的位置太低;3、智能矿灯的名称改为信息矿灯。建议研发中心对上述1、2两点修改矿灯结构和电路。
2011年5月26日,中矿智联公司就委托办理个人信息终端程序下载测试,向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发送协办申请,内容:个人信息终端电路板焊接公司已完毕,现需载入程序以便检测每个电路板功能,申请中心派技术人员前往焊接厂家,配合烧录程序检测电路板及功能。
2011年5月27日,中矿智联公司就无线分站本安电源模块电路设计,向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发送协办申请,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对公司申报的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进行火花试验。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反馈的结果是KJ556-WF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不能满足本安试验的火花试验要求。恳请研发中心尽快设计出符合GB3836.4要求的无线接入分站电源电路板图纸,以免影响分站煤安证的领取。
2011年5月30日,中矿智联公司就个人信息终端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向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发送协办申请。
2011年6月23日,中矿智联公司就KJ556-WF无线分站测试方案,向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发送协办申请。
同日,中矿智联公司就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上位机软件,向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发送协办申请,内容:为完成公司在国家矿用产品抚顺检测检验中心申请的KJ556煤矿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煤安标志最后整理报告工作,抚顺检测检验中心需要公司提供KJ556煤矿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上位机软件存档保存。请研发中心协助公司提供KJ556煤矿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上位机软件一套。
2011年9月1日,中矿智联公司制作[2011]第32号工作简报,主要内容为:近几周,在保证两个物联网示范工程、信息矿灯送检等正常工作进行的基础上,全力以赴迎接国家安标中心现场评审工作。1、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技术人员积极配合研发中心对示范工程整体系统进行排查与调试工作,进展基本顺利。为进一步了解研发产品在井下各个工作面的定点、定位情况,技术人员首次对信息灯及机车定位标识卡进行现场测试,以弥补个人终端不带人员定位功能的不足。此外,根据调试情况,对GIS定位系统、3D矿井界面试验用产品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确保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正常进行。2、利国铁矿物联网示范工程。3、信息矿灯产品申办本安检测工作。应抚顺检验中心要求。公司与研发中心正在抓紧整改信息矿灯电路原理图,争取早日通过本安检测。4、产品申办煤安标志工作。8月10日,在江煤集团及研发中心大力支持下,公司全体员工全力配合国家安标中心评审专家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安标产品备案信息及生产条件等事项进行的现场评审。评审专家对公司现场评审准备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公司首次申报的一个系统和三个产品的煤安标志获得通过,近期可获得四个煤安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先后在2011年9月16日针对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2012年10月25日针对KLX5L(A)矿用信息矿灯颁发矿业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该证书载明的持证人和生产单位均为中矿智联公司。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对中矿智联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夹河煤矿共同完成的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安监总科验字[2011]第09号),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内容为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按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分三期示范,其中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为一期工程准备阶段,完成设备采购和编写实施方案等工作,一期工程从2011年3月正式启动,至7月底完工,至今已试运行3个月。该工程建立了一系列监测、监控应用系统。包括:1、系统集成平台建设,包括集群服务器、数据库平台、集成软件建设等。2、骨干网建设,包括井上、井下1000M攻速工业以太网和调度指挥中心工业以太网建设;3、工业电视及大屏改造;4、信息化系统集成,包括-1010工作面系统、主副井提升系统、通风机房系统、排水系统等;5、感知网建设,包括利用无线传感器网络建立覆盖煤矿井下,并与1000M工业以太网相结合的无线自组网系统;6、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研发新型基于无线覆盖的移动双向数据信息终端,实现井下人员定位;7、井下机车定位管理系统,包括利用搭建的无线网络,实现矿车定位管理;8、GIS和3DVR平台建设,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和矿井集成监控系统,研制一个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的软件系统平台。
验收意见为:1、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完成了井下1000M工业以太网、矿井自动化系统接入、调度大屏幕、工业电视系统等工程的建设,实现了无线感知网、井下人员/车辆定位系统,3DVR与GIS系统由地面调度中心至井下采掘面一条线的施工、实验、调试、应用、试运行工作,项目技术参数达到了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指标。2、所有系统软件运行效果良好,为矿井安全生产和下一步系统功能扩展奠定了技术基础,是实现“三个感知”有效技术途径。3、工程技术水平先进,适应了矿山信息化建设的客观需求和国家科技工作要求,对感知矿山物联网建设起到了重要示范作用,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一致同意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通过验收。建议早日进行二期建设,建立建设标准,形成示范效应,并在煤矿推广应用。
2013年10月11日,中矿智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为张晓龙、尹剑飞、李臣华、邓辉,李臣华为清算组负责人。
2013年11月21日,徐州苏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矿智联公司的委托,对中矿智联公司清算开始日即2013年7月31日的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并作出徐苏信专审字[2013]第008号清算开始日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12706250元,为矿大资产公司以12项非专利技术作价1425万元投入,中矿智联公司已累计摊销1543750元(按10年期推销)。12项非专利技术存在:1、出资时已签订移交资产清册,本次审计中矿智联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技术转移资料;2、投资时资产评估报告中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人系中国矿业大学,与实际出资人不符;3、评估报告中描述的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KLX5L(A)矿用信息矿灯,我们理解为设备类而非无形资产类。上述事项有待中矿智联公司清算组及各股东进行核实。除12项非专利技术外,还存在以下无形资产,矿用无线接入分站外壳、基于电流方向的锂电池矿灯管理开关、矿用Zibbee定位手机、矿用信息互通终端外壳、基于WiFi的井下主动式瓦斯、温度预警矿灯防水外壳、基于WiFi的的无线接入分站、基于WiFi的的主动式瓦斯温度预警矿灯、中矿智联公司生产调度局矿两级综合管理系统软件V1.0,其中前七项属于实用新型的专利,第八项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审计,截至2013年7月31日,中矿智联公司资产总额为38117215.68元,负债总额364289.14元,所有者权益38481504.82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发起人协议、补充协议、中矿智联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移交清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协办申请书、验收证明书、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矿大资产公司作为出资的12项非专利技术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即矿大资产公司出资是否到位。
本院认为:矿大资产公司在中矿智联公司出资1625万元经历几次变更。根据2010年9月1日的发起人协议,矿大资产公司认缴的出资1625万元全部以无形资产出资,后2010年9月16日变更为矿大资产公司现金出资200万元,其他股东无偿赠送1425万元,但因信智公司将赠送股权事宜报批未获通过,2011年8月又变更为矿大资产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1425万元。2012年6月,经评估,矿大资产公司以12项非专利技术作价1425万元作为出资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首先,虽然在矿大资产公司对12项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前,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对12项非专利技术中的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已颁发煤安证,且煤安证载明的持证人及生产单位为中矿智联公司,但根据中矿智联公司向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发送的协办申请,上述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均是依靠中国矿业大学物联网(感知矿山)研发中心的相关技术进行生产并完成测试的,而徐州市人民政府第85号会议纪要,确定徐州物联网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矿业大学(感知矿山)研发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运作模式,徐州物联网研发中心为中矿智联公司的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因无偿赠与中国矿业大学28.5%即1425万元的股权,由中矿智联公司完全享有。同时,中矿智联公司(甲方)亦与徐州物联网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即中国矿业大学(感知矿山)研发中心签订物联网产业研发合作协议,确定中国矿业大学(感知矿山)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交由中矿智联公司进行转化。因此,在无偿赠与1425万元股权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在作为出资并办理工商登记前已属于中矿智联公司所有。
其次,2011年8月22日,中矿智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所有股东一致同意以无形资产入股占股权的28.5%的意见,并确定中矿智联公司要与科技局、物联网研究中心加强沟通,掌握无形资产评估情况进展,协助开展无形资产入股相关工作。说明中矿智联公司全体股东不但同意以无形资产入股,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事宜亦是明知。经评估,12项非专利技术以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价值1425万元。后中矿智联公司作为接收人,在“出资作价移交清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移交清单”上加盖公司印章,而作为中矿智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臣华,同时亦是江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在“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移交清单”验收方处签名确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的验收报告,中矿智联公司在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中,已经使用了12项非专利技术。以上事实,说明中矿智联公司针对12项非专利技术不但与矿大资产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且在实际中已经使用了12项非专利技术。
再次,根据中矿智联公司委托徐州苏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载明除12项非专利技术外,还存在以下无形资产,包括矿用无线接入分站外壳、基于电流方向的锂电池矿灯管理开关、矿用Zibbee定位手机、矿用信息互通终端外壳、基于WiFi的井下主动式瓦斯、温度预警矿灯防水外壳、基于WiFi的的无线接入分站、基于WiFi的的主动式瓦斯温度预警矿灯、中矿智联公司生产调度局矿两级综合管理系统软件V1.0,其中前七项属于实用新型的专利,第八项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计报告中载明的这些无形资产均与12项非专利技术相关,进一步说明中矿智联公司已实际占有12项非专利技术。
综上,从中矿智联公司与矿大资产公司签订的“出资作价移交清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移交清单”来看,矿大资产公司已经将12项非专利技术移交给中矿智联公司。且中矿智联公司已经使用了12项非专利技术。因此,可以认定矿大资产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故江煤公司、信智公司作为中矿智联公司的股东,以矿大资产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其诉讼主张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信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300元,由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信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审 判 长 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
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慧娟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