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恢58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35308110R,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薛云。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822615R,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
法定代表人:李海福。
申请执行人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1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37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10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8300元,本院已查封并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晋K×××××号、晋K×××××号、晋K×××××号、晋K×××××号,成交价共计103100元。去除拍卖佣金2400元、评估费用8000元以及申请执行人同意退还竞买人王**强10000元,本案共执行到位581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