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53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胜攀,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单月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