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

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6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风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6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风机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