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710号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琳东,经理。
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