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997号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088639XN。
法定代表人:王琳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783003311L。
法定代表人:凌振青,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2117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21174.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莹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