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

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正镶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000号之一
原告: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琳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亭,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正镶**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6.00元,申请费1423.00元,共计3379.00元,由原告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莹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