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

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3207号
原告: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谢营科技大厦23层2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2530808。
法定代表人:张守学,经理。
被告: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088639XN。
法定代表人:王琳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华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