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69号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088639XN。
法定代表人:王琳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正镶**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0578197389。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1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80634.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80634.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