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6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琳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正镶**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4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正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支行账户0529××××2737人民币180634.00元。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