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6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琳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
法定代表人:凌振青,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46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账户0530××××5727人民币1121174.00元。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