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66号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088639XN。
法定代表人:王琳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783003311L。
法定代表人:凌振青,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金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21174.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21174.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庆智